一、假冒注冊商標罪
根據刑法第213條及兩高《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假冒注冊商標罪的犯罪數額以“非法經營數額”或“違法所得數額”進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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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數額
《知產解釋》第12條,“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制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
非法經營數額的計算:(1)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2)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3)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計算。
需要注意的問題:
(1)前述三種計算方法是遞進性的,只有按照前種方法無法認定侵權產品的價格時,才使用后種方法進行計算。
(2)關于“標價”的認定:行為人口頭說明或者提供價格標簽等證據證實涉案產品的待銷價格,需要對該待銷價格進行真?zhèn)闻袛唷?/p>
(3)關于“實際銷售平均價格”的計算:當存在兩次或兩次以上的銷售價格時,取其平均值,作為實際銷售平均價格。
(4)關于“市場中間價”的認定:不能簡單的將被侵權方提供的正品價格等同于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但即便是價格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也不當然具有客觀性、合理性,還應當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及在案其他證據綜合審查判斷;必要的情況下,應當對鑒定程序、依據等做實質性審查,才能準確認定犯罪數額。
(5)計算“市場中間價”的特殊情況:在以假賣假案件中,通過銷售者銷售的標價、場所、方式等因素判斷,消費者屬于知假買假,不會按照正品的價格支付,只有按照侵權產品本身的價格計算,才符合實際情況??晌需b定機構就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市場價值做出評估,以此作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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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所得數額
兩高《知產解釋》中并未對“違法所得數額”的認定與計算方法予以明確。最高人民檢察院在1993年發(fā)布的《關于假冒注冊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規(guī)定》中將“違法所得數額”解釋為“銷售收入”,也就是“銷售金額”;最高人民法院早先的兩份批復(均不是指假冒注冊商標類犯罪)中提及了“違法所得數額”,是傾向于按照“獲利數額”認定。鑒于兩高前述解釋或批復出臺時間均較早,對于“違法所得數額”這一定義的解釋也存在明顯差異,導致目前在司法實踐中還存在一定爭議,多數意見是傾向于按照“獲利數額”計算。
二、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
根據刑法第214條及兩高《知產解釋》,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的犯罪數額以“銷售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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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金額
《知產解釋》中對“銷售金額”的定義為“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所得和應得的全部收入”。其中,“所得”的違法收入是指行為人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已經得到的違法收入;“應得”的違法收入是指行為人已經出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后按照合同或者依照約定將要得到的違法收入。
但如果侵權產品尚未銷售即被查獲,犯罪數額就無法按照銷售金額計算。針對此情況,2011年兩高一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分別達到15萬元以上不滿25萬元、25萬元以上的,以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定罪,也即按照“貨值金額”計算犯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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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值金額
“貨值金額”是《知產解釋》中針對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的法律術語,雖然解釋中并未明確貨值金額的計算方法,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 “貨值金額”以違法生產、銷售產品的標價計算;沒有標價的,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價格計算,對于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貨值金額”的計算具有參考意義。“貨值金額”的字面意思就是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金額,是包含在非法經營數額的外延范圍內的。因此,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未遂)的情況下,貨值金額應當根據知產解釋第12條規(guī)定的非法經營數額計算方法予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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