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作為一種需要登記公告的權利,在轉讓過程中要重點關注其權利及程序方面等瑕疵,通過合同約定排除風險。本文拎出注冊商標轉讓合同中的8項重點條款,解讀其中風險,并擬寫相應條款范例,以供大家參考。
一、轉讓商標概況
應明確擬轉讓商標的名稱、申請/注冊號、國際分類、注冊國家或地區(qū)、注冊公告日期、專用權期限,并列明商標圖樣。
建議將《商標注冊證》作為《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的附件。
示例:
商標名稱:
商標注冊號:
國際分類:
商標注冊國家或地區(qū):
商標注冊公告日期: 年 月 日
專用權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注冊商標圖樣:(詳見附件)
二、轉讓商標在先許可情況
轉讓方應披露全部與轉讓商標有關的許可情況,并在注意保密義務的情況下,披露其所簽訂的《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許可使用授權書》等文件。
如轉讓商標已被轉讓方許可第三方使用,則應在《注冊商標轉讓合同》中列明被許可方名稱、許可類型、許可期限、許可地域范圍、許可商品或服務以及對被許可方權益的處理方式,并保證不存在其他的許可合同。
重點關注《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對于商標轉讓問題是否有具體約定,特別關注是否存在商標轉讓后許可合同的解除條款。
示例:
除以下明確列舉的以外,不存在向任何第三方給予許可等權益的情形:
被許可方:
許可方式:
許可期限:
許可地域范圍:
對于未向受讓方披露的商標許可,應分別在時間和備案與否兩個層次判斷其影響。首先,應確認轉讓申請的核準公告與許可合同簽署的時間先后。許可合同的簽署時間在轉讓申請核準后的,雖然《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有效,但是不對新商標注冊人產(chǎn)生約束力,被許可方無權使用該商標。許可合同的簽署在轉讓申請前的,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均有效且互不影響,此時受讓方有權追究許可方的違約責任。
其次,應關注商標許可的方式和備案情況。經(jīng)備案的商標許可合同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一般認為,商標轉讓中的受讓方屬于此處“善意第三人”的范圍,因此,許可方式為獨占或排他的許可合同在備案后,可以對抗受讓方,即,在許可合同中如果未對商標轉讓后許可合同的效力進行約定,受讓方亦應受到許可合同中對于“獨占”和“排他”的限制,具體分析如下:
轉讓在先,許可在后的情況下,若轉讓已經(jīng)核準公告,則轉讓方與其他方簽署的許可合同對受讓方?jīng)]有約束力。
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經(jīng)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方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注冊商標專用權自核準公告后轉移至受讓方,此時轉讓方已非商標注冊人不再享有商標專用權,雖然其與被許可方簽署的《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有效,但是無法對新商標注冊人產(chǎn)生約束力,被許可方無權使用該商標。
許可在先,轉讓在后的情況下,商標轉讓合同及商標轉讓行為均不因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先而無效。
首先,《注冊商標轉讓合同》在不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的情況下,均屬有效。其次,注冊商標許可使用權是從商標專用權中派生而來的,注冊商標許可僅轉移了商標的使用權,而未轉移商標的所有權,即使許可類型為獨占使用,被許可方行使的禁止權,對抗的是侵權使用行為而不能對抗商標注冊人對商標的轉讓行為,因此無論在先許可方式如何,均不影響在后的商標轉讓,經(jīng)備案后得獨占許可和排他許可所對抗或限制的也僅是商標注冊人對商標的使用行為。
許可在先,轉讓在后的情況下,如許可合同對商標轉讓問題有具體約定,應依約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jīng)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jù)該條款分析可知:
(1)如果《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對注冊商標轉讓時許可合同的效力沒有約定,則轉讓后的注冊商標人應當繼續(xù)履行原商標注冊人與被許可方訂立的許可合同。
(2)如果《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約定了注冊商標轉讓時許可合同效力終止,則被許可方無權繼續(xù)使用注冊商標。
在(2010)粵高法民三終字第401號珠海雙喜電器有限公司與廣東歐格爾電器有限公司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上訴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龍井電器廠與歐格爾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的合同。該合同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jīng)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據(jù)此,雖然珠海雙喜公司依法受讓了龍井電器廠第167108號“雙喜牌”注冊商標,但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在龍井電器廠與歐格爾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對商標權轉讓相關問題沒有另外約定的情況下,珠海雙喜公司作為第167108號“雙喜牌”注冊商標的受讓方,應當與歐格爾公司繼續(xù)全面履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
許可在先,轉讓在后的情況下,許可類型為獨占許可的被許可方有權繼續(xù)獨占使用。
若在先商標許可合同中約定的許可方式為獨占許可,且未約定商標轉讓后許可合同的效力,則原被許可方有權依據(jù)《注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繼續(xù)享有獨占使用權。
在(2015)滬知民終字第165號上海藝想文化用品有限公司與畢加索國際企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大者實業(yè)有限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上海知識產(chǎn)權法院認為,“《轉讓商標合同》并未損害藝想公司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規(guī)定,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jīng)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案中,藝想公司主張畢加索公司與大者公司簽訂《轉讓商標合同》在前,而畢加索公司發(fā)函解除對藝想公司的獨占許可授權使用在后,串通惡意明顯,已侵害了藝想公司就系爭商標享有的獨占許可使用權。
原審法院注意到,倘若藝想公司依據(jù)與畢加索公司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書》獲得了系爭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鑒于《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書》對系爭商標轉讓是否影響獨占許可使用并無約定,故畢加索公司與大者公司之間訂立《轉讓商標合同》不會對《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書》的原有效力以及藝想公司獲得的獨占許可使用權構成影響及損害。因此,藝想公司有關畢加索公司與大者公司簽訂《轉讓商標合同》損害其獨占許可使用權的主張不能成立”。
受讓方可作為商標許可合同備案制度項下的“被對抗”的“善意第三人”。
商標許可合同經(jīng)備案后可對抗善意第三人,如在商標許可合同簽署后,商標注冊人與第三人簽署商標轉讓合同,則該受讓方可以作為原許可合同的善意第三人。
在(2009)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32號澳思美日用化工奧妮集團奧妮化妝品有限公司與廣東寶凱實業(yè)有限公司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上訴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即使2004年11月30日的《商標許可合同》有效,由于該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澳思美公司、香港奧妮公司、奧妮公司主張不構成商標侵權,還必須證明寶凱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
香港奧妮公司提交以下三份證據(jù)證明寶凱公司在涉案奧妮商標拍賣前已經(jīng)知道許可事實,仍競買奧妮商標具有惡意:1、重慶匯豐資產(chǎn)評估有限責任公司的《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復印件;2、香港奧妮公司向重慶中院郵寄的拍賣《異議書》;3、2006年4月5日《信息時報》題為《奧妮集團低調(diào)競投“奧妮”商標》的報道。
關于《資產(chǎn)評估報告書》。該報告書是復印件,難以確認其真實性。其次,即使確認其真實性,香港奧妮公司不能證明寶凱公司在拍賣前知道該報告書,也不能證明該報告書評估依據(jù)中所謂“注冊商標許可合同”就是涉案2004年11月30日的《商標許可合同》。
關于香港奧妮公司提出的拍賣《異議書》。由于重慶中院收到異議書并未中止拍賣,之后至今也未撤銷拍賣,該公司稱拍賣違法缺乏依據(jù)。而且,該公司也不能證明寶凱公司在拍賣前知道其提出異議的事實。
關于《奧妮集團低調(diào)競投“奧妮”商標》的報道。根據(jù)查明事實,拍賣公告未標注被拍賣奧妮商標有許可,重慶中院也沒有告知競拍人奧妮商標有注銷、轉讓、許可、抵押等,盡管該報道拍賣前提及了許可方面的內(nèi)容,但其與拍賣公告和法院表態(tài)相比,后者更具公信力,香港奧妮公司據(jù)此主張寶凱公司具有惡意,缺乏證明力。
所以,澳思美公司、香港奧妮公司、奧妮公司不能證明寶凱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2004年11月30日的《商標許可合同》即使有效,仍不能對抗寶凱公司。
隨后在(2011)民申字第700號奧妮化妝品有限公司與廣東寶凱實業(yè)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就此問題做了進一步分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該規(guī)定中的“第三人”,是指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當事人,第三人既可能是其他的被許可方,也可能是其他與商標注冊人就該商標進行交易的當事人,包括商標的受讓人、質押權人等。
寶凱公司不是041130商標許可合同的當事人,對于該合同來講,寶凱公司是第三人。...... 商標法第四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上述規(guī)定,041130商標許可合同即使是真實的,由于該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也不能作為不侵權的抗辯理由對抗寶凱公司。奧妮公司關于寶凱公司不是善意第三人的申請再審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三、商標轉讓費用與付款方式
一般而言,因商標轉讓申請核準的周期較長,為降低風險,商標轉讓費用應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建議受讓方分別以合同簽訂日和商標局對轉讓申請核準公告日作為時間節(jié)點,向轉讓方分期支付轉讓費用。
示例:
商標轉讓費為:人民幣(大寫) (¥ 元)。
付款時間:本合同簽署后 日內(nèi),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人民幣(大寫) (¥ 元);
商標轉讓申請核準公告后 日內(nèi),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人民幣(大寫) (¥ 元)。
轉讓方指定收款賬號:
開戶行:
戶名:
轉讓方收到受讓方的每筆商標轉讓費用后 日內(nèi)向受讓方開具 發(fā)票,稅率為 ,稅費由 承擔。
針對轉讓商標調(diào)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如在向商標局提交轉讓申請前,存在需要轉讓方履行完畢的義務,則建議評估該義務的完成對本次轉讓及受讓方其他商業(yè)目的影響,將相對重要的義務的履行完畢作為轉讓費用的支付節(jié)點。
此條款所指稱的“商標轉讓費用”僅指受讓方為獲得商標而向轉讓方支付的費用,對于向商標局支付的官費或向商標代理機構支付的代理費用等,一般約定在商標轉讓手續(xù)條款中。
四、商標轉讓手續(xù)
應將向商標局提交轉讓申請作為雙方的共同義務, 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方和受讓方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否則商標局對轉讓申請將不予受理。
應明確約定共同提出轉讓申請的時間或期限。
在實踐中,一般情況下由受讓方主導提交商標轉讓申請,在簽訂《注冊商標轉讓合同》時,建議一并簽署《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作為《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的附件。
《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應使用商標局的格式文本,否則商標局將不予受理。
建議約定將《商標注冊證》正本交付給受讓方或受讓方的代理人。
建議約定辦理商標轉讓手續(xù)所需費用(即商標局收取的官費)的承擔方式,如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可以一并約定代理費用的承擔方式,該等費用一般而言由受讓方承擔。
示例:
雙方應當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nèi)共同向商標局提出注冊商標轉讓申請。雙方約定轉讓此注冊商標之一切申請手續(xù)由受讓方負責辦理,轉讓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同時簽署該權利的商標專用權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詳見附件一),并同時將該商標《商標注冊證》正本交受讓方或受讓方的代理人,辦理商標轉讓手續(xù)所需費用由受讓方承擔。
應明確雙方對材料的共同的補正義務
商標局在收到雙方提交的轉讓申請后,可能就某些事項要求雙方提供其他文件資料進行補正,建議約定在收到《轉讓申請補正通知書》后各方應在根據(jù)要求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提供補正材料。
示例:
受讓方在收到《轉讓申請補正通知書》后 日內(nèi),應將通知書以書面方式提交給轉讓方,轉讓方在收到通知書后 日內(nèi)將其需要提供的補正材料交付給受讓方,受讓方應在補正期限內(nèi)向商標局提交。
五、轉讓方權利、義務、保證
應約定在合同簽訂以后,轉讓方不得自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質押或向第三人再轉讓該注冊商標。
示例:
本合同生效后,轉讓方將不以任何方式謀求對該權利或與其類似的商標的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在內(nèi)的任何權益,且上述所有權利均將由受讓方行使。
轉讓方應保證,在商標局就轉讓申請核準公告前,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不存在以轉讓方名義注冊或者處于申請過程中的其他與該被轉讓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其他可能損害乙方權益的商標。否則應將其一并轉讓,受讓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費用。
受讓方應通過商標局網(wǎng)站查詢轉讓方名下的注冊商標,核實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是否存在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如存在,應在《注冊商標轉讓合同》中一并轉讓給受讓方,否則會延緩商標轉讓申請的核準進度,甚至導致商標權無法轉移。
轉讓方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持有相同或近似商標,應一并轉讓。
根據(jù)《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若轉讓方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存在相同或近似商標,應一并轉讓至受讓方,如未一并轉讓,商標局將通知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將被視為放棄商標轉讓申請。
在行政層面,前述情形將導致商標轉讓的周期進一步延長,甚至導致商標局對轉讓申請不予核準。在司法層面,《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簽署后,受讓方有權請求司法機關判令轉讓方將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一并轉讓,以實現(xiàn)商標轉讓合同之目的。
除此之外,即使在商標轉讓申請核準公告后,若受讓方發(fā)現(xiàn)轉讓方持有未轉讓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仍然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轉讓方轉讓該相同或近似商標。
在(2018)蘇民終1124號南通富庭家紡有限公司與南通富羅家紡有限公司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中,一審法院認為,因富庭公司在24類商品上除注冊第13723588號“富庭藝術”商標外,另行注冊了第17259704號“富庭FULLTEAM”商標。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
本案雙方當事人已向商標局遞交了第13723588號“富庭藝術”商標轉讓手續(xù),但因富庭公司另行在同一類別的商品上注冊了與該商標近似的第17259704號商標,導致轉讓行為受阻,損害了富羅公司的利益。現(xiàn)富羅公司請求富庭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義務,將24類的第17259704號、第13723588號商標一并轉讓,富庭公司配合其辦理相關轉讓手續(xù)的訴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一審法院予以準許。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本案中,花進進與張雷簽訂的《公司股份及商標過戶轉讓協(xié)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該協(xié)議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據(jù)協(xié)議內(nèi)容,可以確認該協(xié)議實質是對富庭公司的股權及注冊商標權在出資人之間進行分配,張雷以轉讓股份、支付相應款項等作為對價,獲取富庭公司的“富庭藝術”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jù)本案查明的事實,張雷已按照約定履行了合同義務。
但在張雷轉讓股權后,富庭公司即在同類商品和服務上,向商標局申請注冊第17259704號“富庭FULLTEAM”商標,進而導致涉案“富庭藝術”商標轉讓受阻。富庭公司的涉案行為有違誠信原則,亦不符合涉案協(xié)議約定的目的。雖然涉案協(xié)議及聲明并不涉及第17259704號“富庭FULLTEAM”注冊商標轉讓事項,但因該注冊商標與第13723588號“富庭藝術”為同一類別商品上注冊的近似商標,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應當與“富庭藝術”商標一并轉讓。
一審判決富庭公司一并轉讓第13723588號“富庭藝術”、第17259704號“富庭FULLTEAM”注冊商標,既符合涉案協(xié)議約定的目的,也具有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
轉讓方應保證如商標存在權利瑕疵或侵犯其他方的在先權利,轉讓方應承擔違約或賠償責任。注冊商標在申請過程中雖然經(jīng)過商標局的實質審查,但是由于審查過程中存在一定的主觀因素且客觀上無法窮盡全部在先權利,特別是其他方的著作權、姓名權、商號、域名等,注冊商標依然可能存在權利瑕疵導致商標轉讓后被無效。除此之外,如第三人主張侵犯其在先權利,則商標既可能被無效,受讓方還有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六、受讓方權利、義務、保證
在商標轉讓申請核準公告期間,如受讓方計劃使用轉讓商標,應進行具體約定。
商標轉讓完成的標志是商標局就轉讓申請核準公告,即注冊商標專用權自核準公告后才由轉讓方轉移至受讓方,因此,《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的簽署、轉讓申請被商標局受理,都不意味著受讓方成為商標注冊人。在此期間,商標注冊人仍為轉讓方,如受讓方使用擬轉讓注冊商標的,應經(jīng)過轉讓方授權許可。
一般情況下, 建議約定受讓方有權獨占使用轉讓商標。商標局目前對申請核準周期未明確規(guī)定,一般而言,平均周期為6-12個月,在此期間,轉讓方基于商標注冊人的身份仍對轉讓商標享有使用、處分等權利,因此建議受讓方與轉讓方在《注冊商標轉讓合同》中約定獨占許可使用條款,或單獨簽署《注冊商標獨占許可使用合同》作為《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的附件,在此期間,商標注冊人不得自行使用、許可他人使用、質押或向第三人再轉讓該注冊商標。獨占使用條款中應包括許可期間、許可方式、許可地域等,一般情況下應約定免費許可。
如受讓方基于其特殊的商務考慮,選擇普通許可或排他許可,則建議明確約定在此期間,受讓方對擬轉讓商標享有獨立且完整的訴權。
示例:
自本合同簽署后起至國家商標主管部門核準商標轉讓申請并予以公告期間,受讓方有權按獨占使用許可方式使用該商標,且無需支付轉讓方任何許可費用,該獨占使用的地域范圍同于該商標注冊國家或地區(qū)的范圍,受讓方就該商標擁有獨立且完整的訴權。
七、違約責任
一般情況下,如《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后轉讓方繼續(xù)使用、處分或許可他人使用擬轉讓商標,受讓方遭受的損失一般難以直接量化,因此建議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數(shù)額或計算方式。如授權公告后繼續(xù)使用的,轉讓方可視侵權行為的程度選擇侵權之訴或違約之訴。
示例:
轉讓方在合同生效后繼續(xù)使用本商標的,除應停止使用外,還應支付轉讓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
因權利瑕疵導致受讓方遭受損失的,建議以權利瑕疵的后果導致該商標是否能夠正常使用為基礎分別要求轉讓方承擔違約責任。
示例:
因轉讓方商標的權利瑕疵使乙方受到損失,轉讓方應向受讓方支付轉讓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受讓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讓方為消除權利瑕疵的全部合理花費。
如該權利瑕疵導致該商標無法在正常使用或不能作為有效注冊商標的,則受讓方有權要求轉讓方方退回商標轉讓費用,且轉讓方應支付轉讓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給受讓方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受讓方的全部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受讓方為消除權利瑕疵的全部合理花費。
對于轉讓方負有履行期限的義務,特別是就商標轉讓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前需要履行的義務,建議明確轉讓方違約責任的計算方式。
示例:
因轉讓方原因導致未能及時向國家機關遞交全部商標轉讓手續(xù)材料的,每逾期一天,按商標轉讓費的 ‰向受讓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天的,受讓方有權解除合同,要求轉讓方退回商標轉讓費用,且轉讓方 應支付轉讓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
建議明確轉讓方受讓方逾期支付轉讓費用的計算方式,若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則建議明確約定擬轉讓商標的的處理方式。
示例:
受讓方逾期交付商標轉讓費用,每逾期一天,按未支付金額的 ‰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轉讓方選擇解除合同時,受讓方應同時承擔以下違約責任:
(1)受讓方不享有本商標的任何權利,如果已經(jīng)辦理商標轉讓,則應按轉讓方的要求辦理商標變更登記,將商標轉讓回至轉讓方,轉讓手續(xù)所需費用及中介費用應由受讓方獨立承擔。
(2)受讓方應向轉讓方支付轉讓費用的 %作為違約金,轉讓方有權在受讓方已支付的費用中扣除,已支付費用不足以抵償違約金的,受讓方應足額支付。
八、轉讓申請被商標局駁回后的處理方式
商標局對于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有權不予核準。此處的不予核準是由于擬轉讓商標本身的某些特殊原因導致主管機關認為轉讓有可能造成混淆或其他不良影響,并非雙方的過錯所致,因此,建議約定出現(xiàn)此情況后,轉讓方退還已收取的費用,解除商標轉讓合同,而不加重任何一方的責任。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