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xiàn)在的電商發(fā)展越來越成熟,人們足不出戶就可以買到自己想買的東西。
每次年度大促都會有各種各樣的剁手理由,但是有的東西買來之后熱情就退卻了,東西也只能放在角落里靜靜吃灰。
這個時候,二手交易平臺就運勢而生,讓人們可以處理自己的閑置物品。
作為國內二手一哥,阿里旗下的閑魚表現(xiàn)極為突出。阿里2020年財報顯示,閑魚的GMV(成交總額)已經超過2000億元,同比增長超過100%。此外,閑魚在線賣家數(shù)也已超3000萬,截止今年3月,閑魚月活用戶達8234.0萬人。
據了解,閑魚于2014年正式推出,對于“閑魚”商標,阿里巴巴也早在2014年7月就開始著手布局。
但是,由于阿里巴巴“閑魚”商標布局的并不完善,截至目前共計166件“閑魚”相關商標中,有不少是由他人申請且成功注冊的。
面對這種境況,阿里巴巴當然不會放任不管,也采取了相應的措施。
第18483988號“閑魚”商標由天同鉅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申請注冊,指定使用在第28類,游戲器具,玩具,紙牌,臺球等商品上。在初審公告期內,阿里巴巴對其曾提出異議申請,后經審查決定商標準予注冊,專用權期限至2027年3月13日。
異議不成,2019年7月4日,阿里巴巴繼續(xù)對其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
為了證明爭議商標系對申請人獨創(chuàng)品牌的抄襲與復制,具有攀附其“閑魚”品牌知名度的惡意,阿里巴巴特提出第14910232號“閑魚”商標(引證商標一)、第14910828號“閑魚”商標(引證商標二)、第14910231號“閑魚”商標(引證商標三)作為引證商標。
引證商標一
引證商標二
引證商標三
可見,阿里巴巴的3件引證商標都是早于爭議商標申請注冊的,屬于在先有效商標。但是,這3件引證商標真的能夠與訴爭商標構成近似嗎?
國家知識產權局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游戲器具;玩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一核定使用的“紙;印刷品”等商品、引證商標二核定使用的“培訓”等服務、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廣告;商業(yè)管理輔助”等服務不屬于類似商品及服務,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三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指使用在類似商品及服務上的相同商標。
并且,申請人提交的部分媒體報道、榮譽證書、廣告宣傳資料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前,申請人引證商標三已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游戲器具;玩具”等商品與引證商標三核定使用的“廣告”等服務在內容、場所、對象等方面相差甚遠,相關公眾一般不會將上述商品及服務之間建立聯(lián)系。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不致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guī)定之情形。
另外,爭議商標由文字“閑魚”構成,該文字并不帶有欺騙性,不會使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標識本身亦不會對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2013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規(guī)定之情形。
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不正當手段”系指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手段。申請人在本案中證明爭議商標存在上述情形的證據不足,故我局對申請人該項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起訴。
初創(chuàng)企業(yè)也好,知名大型企業(yè)也好,商標布局工作的開展都至關重要。因為你不知道在什么時候會有另一個人出現(xiàn),注冊與你相同或類似的商標,借助你的口碑與名氣獲得市場與收益。
對于知名企業(yè)及品牌更是如此,全類別商標注冊是商標防御布局的最簡單也是最完備的策略,杜絕了一切“蹭名牌”“搭便車”的可能。若是阿里巴巴早在推出閑魚之初,就率先申請注冊了第28類,游戲器具,玩具,紙牌,臺球等商品上的“閑魚”商標,訴爭商標在進行申請時就會被予以駁回,也就不會有后續(xù)的這些異議以及無效宣告等程序了。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