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被視為商標的正確使用?《商標法》中“撤三”條款存在的目的只是為了清理閑置商標,減少商標資源的浪費,企業(yè)及個人有責任和義務規(guī)范使用注冊商標,不要為了商業(yè)競爭或搶奪商標資源而盲目提出“撤三”申請,浪費公共資源。那么哪些情形不被視為商標的正確使用呢?
哪些情形不被視為商標的正確使用
1、以下情形,不被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
(2)未在公開的商業(yè)領域使用;
(3)僅作為贈品使用;
(4)僅有轉讓或許可行為而沒有實際使用;
(5)僅以維持商標注冊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2、僅提交下列證據(jù),不視為《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1)商品銷售合同或提供服務的協(xié)議、合同;
(2)書面證言;
(3)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物證、視聽資料、網站信息等;
(4)實物與復制品。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