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評估其價值存在很多困難。各個領域的專家學者通過多年努力和實踐,探索出了很多專利價值評估方法,包括從會計學中借鑒的成本法,從金融學中借鑒的收益法,與管理學與營銷學有關的市場法,以及與金融衍生產品和博弈論相關的期權定價法,與數學緊密相關的模糊數學法等等。
最為基本的是成本法、收益法與市場法。
1.成本法
成本法是以獲得某項專利技術(無論通過內部研發(fā)還是外部購買或獲得使用許可)的成本來評估其價值的方法。
采用成本法評估專利資產的價值,需要確定專利資產重置成本的構成和數額以及貶值率。
專利資產的重置成本是指在現時市場條件下重新創(chuàng)造或購置一項全新的并與原專利技術功能相同的專利技術所耗費的全部貨幣總額。根據專利技術的來源情況,專利技術可以劃分為自創(chuàng)和外購兩種。不同類型的專利技術共重置成本的構成和評價方式也不相同,需要分別進行估算。
貶值率是反映專利技術先進性和適用性的指標,它是由專利技術的損耗決定的。
雖然成本法看起來簡單清楚,但是它不是常用的知識產權評估方法。
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知識產權成本和價值之間的關系要比有形資產低得多,其成本與使用價值及市場價值無關。一項關鍵專利的價值可以達到幾個億美元,其研發(fā)成本也許不到一百萬美元。
第二,知識產權的成本的信息不能完全記錄,成本很難知道,知識產權的研發(fā)成本只是企業(yè)連續(xù)投資的一部分。
第三,專利各個不同,可比專利難以確定,重置價格無從算起。不同的研發(fā)團隊成本不一樣,重置成本,成本不可重復。途徑選擇失誤,成本控制失誤,就可能多投入成本。
現今,中國企業(yè)在財務會計評價上主要采用成本法,但成本法并來充份反映專利可能帶來的效益等相關信息,并不具有經濟上之實質意義,因此在融資與保險的擔保價值評價、專利侵害訴訟評價、授權權利金評價、步利實賣評價、內部管理目的評價等方面極少使用成本法。
2.收益法
收益法將被評估專利在其剩余生命周期內的每年的預期收益(許可費、利潤、成本節(jié)約)進行折現累計,用這種方法來評估該資產在評估基準日的評估價值。收益法的理論出發(fā)點是資產的價值由使用所產生的效益大小決定、購買專利技術是一項投資,而投資既要承擔風險,又要取得收益,收益是投資的最主要動機,不必考慮其創(chuàng)造成本。因此可以根據被評價的專利技術在投資者持有期間能夠帶來的預期超額收益并將其折算為現值來確定被評價專利技術的價值。
收益法是國外用的最普遍、在國內也是技術型資產評估的主要方法。
收益法是一種最常用的專利技術評價方法,它比較真實地反映了專利技術商品獲利的目的和獲利的大小,是根據專利技術所依托的實體一專利技術制成品的市場應用與收益大小,間接確定了專利技術的價值。這種方法比較全面的考慮了市場收益大小、專利技術獲利期的長短和市場風險,并與投資決策相結合,比較容易被專利技術買賣雙方接受。但是該方法要應用過程中也有一定的難度:主要表現為準確確定三大要素有一定的困難,而且要區(qū)分企業(yè)收益中哪些是由專利技術帶來的,哪些是由其他資產產生的也比較困難。未來不確定,對沒有使用過的專利和策略性專利無法評估。
3.市場法
市場評估注是選擇近期類似專利技術在技術市場中的交易條件和價格作為參考,比較被評價專利技術與最近售出類似專利技術的異同,并將類似專利技術的市場價格進行適當調整,從而確定被評價專利技術價值的一種方法。本質是以一種可比專利的交易價值作為被評估專利的價值。
市場法是一種簡單有效的評價方法,看似簡單明了,但它必須有兩個應用前提:
一是必須具備活躍的市場;足夠數量的相近交易;一個充分活躍的,較為完善的公平的專利技術市場;公平市場價格就是在市場上可能獲得的價格,在兩種情況下適用。物無差別,或差別很小,市場上有很多買賣者。但知識產權只有很少數量的購買者。
二是可公開獲得的價格信息和信息途徑。
但就目前看來,無論是中國還是發(fā)達國家,對專利技術的交易均不易把握。在專利交易數量較小、專利交易信息不透明的情況下,運用市場法進行專利價值評估困難非常大。
看的辛苦不如直接問??! 商標;專利;版權;法律